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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和宅基地确认的常见问题的答案来了!

2020-08-04 11:10 来源:互联网

最近,中国自然资源部编制并发布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其中,“确认登记”得到了详细而全面的回答。如果你有什么问题想知道,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

01无权属来源资料的宅基地如何登记?

对于没有所有权来源材料的家庭,应查明土地的历史用途和现状。如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已经确认了宅基地的权利人、面积和界限,并在30日内宣布无异议或者无异议成立,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将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合法使用的,予以登记确认。

02“一户多户”可以登记吗?

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按“一户一房”的要求向“户”登记。

符合当地家庭住房条件,不分割家庭,但未经批准单独建房的,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宣布无异议或无异议成立的,可按规定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后依法登记;不单独居住的,宅基地的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分户后建筑用地总面积的标准,并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对于因继承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一户多房”可以按规定进行登记,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证书的附表中注明。

03如何在宅基地确权登记中认定“住户”?

地方法规对“户”的认定有规定的,按地方法规办理。没有地方性法规的,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户”原则上应当以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为依据,同时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当地条件。根据户籍信息无法认定的,可以参照当地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民的集体土地家庭承包合同,结合村民自治予以认定。

如何登记宅基地的剩余面积?

经批准建房和占用宅基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按照批准的面积进行登记。不履行建房和占用宅基地审批手续的,有地方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当地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分期处理原则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自《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扩大,此后是否超过当地面积标准,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

从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年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年,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登记为权利。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的,不予登记为权利。按照规划应当保留的部分,经依法处理后,在办理完相关土地使用手续后,只对经批准的部分进行登记,多余部分应当在登记簿和证书上注明。

历史上被转让或者捐赠的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应当按照转让或者捐赠时宅基地超过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进行权属登记。

05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登记宅基地吗?

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区别不同

(三)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号文发布前,已回乡定居的工人、退伍军人、离休干部、华侨、港澳台同胞等。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或因依法取得的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示无异议或无异议,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以依法登记,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及证明》附表注明。文件下发后,非法占用宅基地建房和购买农房的城镇居民将不予登记。

如何保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

作为家庭成员,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利应记录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中。因婚姻关系离开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并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妇女,应当依法登记,同时取消原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在城市定居后能登记他们的家园吗?

依法维护进城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收入分配权,引导进城农民依法自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土地和宅基地为条件,让农民进城定居。

农民在城市定居后,他们最初合法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该得到确认和登记。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交换权如何登记?

经宅基地所有者同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交换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可以依法登记所有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交换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交换房屋协议等登记材料。

09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赠与如何登记?

经宅基地所有者同意,将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或者赠与给集体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民,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可以依法登记。转让或赠与宅基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和转让房屋所有权,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2条,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内部转让、赠与协议等材料进行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历史上接受转让或赠与的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应当按照转让或赠与时超过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进行确认和登记。

10.合法宅基地上不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房屋能否登记?

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不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当地有关部门已发布相关规定,按规定办理。未按有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进行登记。位于原城市或镇规划区外,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的,登记时不得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位于原城市或镇规划区外,实施《城乡规划法》后建成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公告15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结果进行登记。

11、房地产权证换发时,房屋实测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符。如何处理它?

如果房子的测量面积

换领房产证时,如果宅基地的实测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1)如果由于测量方法的原因,宅基地的边界没有改变,面积不一致,则应登记高精度测量方法测得的面积。(2)因非法占用宅基地造成实测面积大于原登记面积的,以原登记面积为准,占用面积按本答疑第三十五条处理.

13 .农村简易房屋和临时建(构)筑物可以登记吗?

不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农村简易房屋、围栏、农具房、厕所等临时建(构)筑物一般不予登记。

14宅基地自获准使用后,一直未进行登记。如果原批准用户死亡,你能申请注册吗?

宅基地由“家庭”分配和使用。只要住户中还有其他成员,经批准的使用者死亡不会影响该住户的宅基地使用权,现任户主可以申请登记。如果“家庭”中没有其他成员,根据《继承法》,宅基地上的房子可以由继承人继承。被继承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证书的附表中注明。

15 .如果同一宅基地上的多套房屋属于不同的权利人,如何办理不动产与不动产合并登记?

同一宅基地上的许多房屋属于不同的权利人。如果你申请不动产登记为综合不动产,你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况并加以处理:

(一)属于新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公寓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3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登记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

(2)由于继承、分离和生产等原因,产权主体不一致。遗嘱或分产协议明确划分宅基地的,经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房产单元划分标准的,划分后的宅基地可以单独登记;遗嘱或者分割协议未明确划分宅基地的,应当按照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所有权进行登记。

(三)发生民事纠纷的,应当在纠纷解决后予以登记。

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哪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申请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二)有未解决的权属争议;

(三)超过规定期限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权利;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规定,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控制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和小产权房等行为不予登记,非法用地不予登记合法化。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17.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乡村建筑如何登记?

对于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其管理不应改变产权归属的原则,应当依法登记。同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的附栏中应注明“该不动产属于国家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

18、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认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如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因破产、停工等原因不再使用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向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报告后,应当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原乡镇企业或村集体企业因破产、兼并、重组等原因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且现有用地单位继续占用又不改变批准用途的,可以提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材料办理出让登记。现土地使用单位继续占用土地,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